最新目录

眼眶爆裂性骨折患者视功能鉴定方法探讨

来源:中国循证医学杂志 【在线投稿】 栏目:期刊导读 时间:2021-01-21
作者:网站采编
关键词:
摘要:眼部钝力伤导致单纯眼眶爆裂性骨折在临床上较为常见,诊断和治疗多无难度;但患者在治疗终结进行视功能鉴定时,常常夸大严重程度。本文对2009年6月~2013年6月受理的36例单纯性眼

眼部钝力伤导致单纯眼眶爆裂性骨折在临床上较为常见,诊断和治疗多无难度;但患者在治疗终结进行视功能鉴定时,常常夸大严重程度。本文对2009年6月~2013年6月受理的36例单纯性眼眶爆裂性骨折伤者视功能鉴定进行回顾性分析,着重对应用循证医学方法鉴别伪视功能者进行探讨。 一、资料与方法 (一)一般资料 36例眶骨骨折案例中,男性29例,女性7例;平均年龄40.岁,最大年龄66岁,最小年龄17岁,多数为青壮年;右眼20例,左眼15例,双眼1例;内侧壁骨折20例,下壁骨折16例;斗殴致伤26例,交通肇事伤10例;就诊时间为伤后0.5小时到1年,平均1.5天。 (二)临床查体 2周内就诊33例,2天内就诊30例;头面部皮下淤血,局部青肿,眼睑青肿、睁眼困难无法准确查视力;6例受伤部位擦皮伤,3例皮肤<3cm皮肤浅层裂伤;超过2周就诊者伤眼眶部及眼睑外观无异常;33例主诉复视,25例伤眼运动障碍。 (三)影像学检查 36例就诊患者当时即做双眼部CT(平扫及冠扫,软组织窗,骨窗扫描层厚2.0mm)。 (四)治疗 手术修复眶壁23例(23眼)。术中发现软组织、眼肌疝入骨缺损区,眶下壁骨缺损区眶下神经束不同程度嵌入上颌窦。 二、结果 手术治疗23例(23眼)视力术前与术后无变化,20例复视1个月内好转。视力0.5以上27例,占75%,0.1以下5例(5眼),其中2眼<0.05视神经色淡白,视觉诱发电位(VEP)波形异常5眼,视网膜后极部裂伤1眼,视力0.08。以上均为司法鉴定前报告。6个月后进行医疗司法鉴定时24例伪装双眼视力减退,占66.7%,做伪盲处理。 三、讨论 (一)随着交通、餐饮、旅游、娱乐业等发展,斗殴、交通肇事等伤害致眼部钝力伤眼眶爆裂性骨折(blowout fracture o f the orbit)的发生率也逐年上升[1] 当眼部受到比眼眶入口处面积大的钝力冲击时,眶内压力骤然升高,致使眶壁受力最大处和最薄弱处发生骨折——其缓解了眶压,保护了眼球,使其免遭破裂这一严重后果。这种骨折眶缘完整,临床表现为眼部软组织皮下淤血肿胀(俗称“乌眼青”)眼球运动障碍、复视、眼球内陷,眶下神经支配区感觉异常等。[2] 对视功能的司法鉴定并非受伤后立即进行,而是在医疗终结时,对器官功能损伤程度作出评定。患者因为眼眶内侧壁或眶下壁骨折,相应区域的血管、神经、眼肌等软组织会受到损伤并嵌在骨缺损区,陷入筛窦或上颌窦并引发出血、渗出、粘连等。伤情鉴定等级的依据主要为视力、视野、复视等主观症状,且这类伤害多为人身伤害,伤者多有夸大受损程度的动机。为了鉴别出伪视功能者,建议在作视功能司法鉴定时,采用循证医学观。 “循证医学”(Evidence-based Medicine,缩略语为EBM)是20世纪90年代引入临床医学领域的新概念。David Sackett指出:循证医学是慎重地、准确地、明智地利用当前的最佳研究证据,同时结合临床医生的专业技能和临床经验,考虑患者的价值观,制定个体病人的临床医疗决策。[3]它是从患者的角度出发,客观地理解患者的内心感受和需求,主动维护患者的基本人权,将知情同意作为医疗司法鉴定器官功能的一个起点,改变传统医学鉴定的家长式、工程式的医患关系,使医疗和法医学鉴定行为更加人性化。[4] (二)对眼部钝力伤致眼眶爆裂性骨折者进行视功能司法鉴定 首先利用现代化设备详查伤眼和健眼的前节、后节,即角膜、前房、虹膜、瞳孔、晶状体及玻璃体、视网膜、脉络膜及视神经,初步判断伤情对视功能的影响。如果未见组织改变,即应考虑患者当为中等以上视力,在此基础上再测视功能,若其结果与基础检查相悖,则可按循证医学程序,与患者沟通,向其说明对眼眶爆裂性骨折的检查方法较为简单,如故作伪盲或扩大病情无助于对其作出有利的鉴定结果。 他伤造成单纯眼眶爆裂性骨折的患者,大都会进入法律程序,医生对此应有心理准备。而伤者在事发后初次就诊时为了获得良好的诊疗效果,一般不会伪装伤情,初次接诊的医生要利用这个机会,尽量获得详细的双眼视功能资料,为以后的鉴定提供对照。 只要是眼部钝力伤,无论外观多么轻微,都应立即查视力和双眼部CT。本组有4例因“哥们”拳击的,门诊时双方都说:“只是乌眼青,开点眼药水算了,不用做CT,不必住院……”此时接诊医生应向在场者充分告知眶壁骨折的隐蔽性、危害性,并说明若受伤当时不鉴定骨折,日后出现问题再做CT发现骨折,则难以明确是否本次伤害所致。这一举措旨在保护患者权益,同时也避免医生出现误诊。本组有2例患者受伤当时未做眼部CT,延误了诊断和治疗,不但增加了司法鉴定的麻烦,还使经治医生卷入了医疗纠纷。 经检查确认患者为眼眶爆裂性骨折后,应将双眼即健眼和伤眼裸眼视力和矫正视力记录在案,并说服患者接受治疗;告知如果不接受治疗,涉及患者有意扩大事态发展,今后对肇事及受伤者双方都不利。循证医学在伤情鉴定过程中的核心,是让患者了解病情、治疗方式及转归,鼓励患者提出自己的关注点,尤其是可能影响到自身利益的问题,使其较高程度地信任法医和经治医生,积极配合,使医疗和鉴定工作顺畅,鉴定结论让肇事方、伤者及参与鉴定的人员三方都能接受。本组伪装视力减退24例,先做伪盲排查,22例获得准确结论。 目前医患共同决策,即循证医学在国内尚未得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,致使类似眼眶爆裂性骨折等许多伤情鉴定,让法医或临床医生很棘手。对基层鉴定结论,肇事方或伤者往往不认可,辗转到外省市或上级医院鉴定,耗费时间、人力、物力。 (三)本组有3例外伤性白内障,4例视神经挫伤 眼部钝力伤会造成晶状体代谢异常而形成白内障,但这不是即刻发生,而要一定时限,随着晶状体混浊加重会严重影响视力,甚至仅为光感,但不能以此定论,因为治疗尚未终结,做了白内障手术同时植入人工晶体,则可完全恢复好视力,这一过程亦需要时间。钝力挫伤视神经,当时会有视力障碍,但从视神经颜色来判断尚难以确定;而随着时间的推移,视神经乳头颜色淡白则不难判断出视神经挫伤导致萎缩。其他如眼眶骨折复位,眼肌功能的恢复也要时间。基于上述三项,眼眶爆裂性骨折视功能鉴定时间以伤后六个月为宜。 眼眶爆裂性骨折患者手术治疗或保守治疗一段时间后,司法鉴定检测主观视功能时确有难度,因患者在视力检查中常常伪装看不清视标。临床上伪盲(Simulated blindness)者都有一个共同特征:主诉视力减退,面对应该看到的视标假作看不清,但外眼及眼底检查均无异常发现;或者部分患者有病变,但不会严重影响视力。本组24例主诉双眼视力都下降,有4眼瞳孔缘裂伤,导致瞳孔中等散大,眼底无异常,不会严重影响视力,应在0.5以上,而患者只看最大视标(0.1)还犹豫不决,显然是不真实的。 在医疗和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伪盲的常用方法有: 第一,查视力应瞬间读出视标方向,不超过3秒,如果患者不时歪头斟酌,则可疑伪盲。 第二,令患者在6m远看视力表读出的视标,在4m处仍坚持仅能看到那一行,则证明该眼伪装视力减退。 第三,双眼同时看视力表,记录这一行数;在健眼前加一片+6.0D球镜,在患眼前加一平片,所读视力表行数无变化,说明患眼伪视力。 第四,查双眼视野,每天一次,连续3天,将视野计外观略有变动,如果3次检查3个结果,不重复,说明伪装视力。或单次检查患眼为向心性视野缩小,管状,每次范围有别,则证明伪视力。另外所得视野图无特征性,及无眼底病变或中枢病变,仅为管状,说明患者视而不见。如双眼同时睁开查周边视野,所得鼻侧视野>60°,说明伪视力。 第五,注意鉴别癔病性弱视或皮质盲。这种患者乐于与检查者合作,而伪视力者则不愿意配合。 (四)如果伤眼检查无任何异常,唯视力下降,可以用视觉诱发电位(VEP)这种电生理检测其他方法不能获得的视力,以排除有无视路损伤。 但一个正常人面对检眼屏上的黑白格栅,不是全神贯注,而是不予配合或注视屏的边角,则会出现低平波。本组有2名患者尝试在这一检查中伪装,复检时要严密观察被检眼的注视方向,可获得准确的结果。[5] 为了避免医学诱导,医生检查时不应直接问患者有无复视。如果患者存在复视,则说明眼肌受到损伤,夹持或粘连机化,这时患者会以此为主诉。检查时可采取特殊头位或自行遮盖一眼,因为除特殊情况如双瞳孔等,单眼一般不会出现复视,否则患者所说复视可能为视物模糊。本组36例中有33例主诉复视,占91.66%。做复视像检查(右眼红片,左眼平片),有8例复视像混乱,无法定位眼肌,判定为伪复视。 当确认患者伪视力、伪复视,或疼痛、麻木等主观症状为不真实时,即可明确告诉患者在视力栏和复视栏划“?”,用前面所述循证医学的方法与之交谈,让患者信服,才能由定性到准确定量,减少医疗纠纷,顺利进行鉴定。

文章来源:《中国循证医学杂志》 网址: http://www.zgxzyxzz.cn/qikandaodu/2021/0121/436.html



上一篇:循证医学方法在麻醉学教学中的应用
下一篇:循证矫正若干问题探究

中国循证医学杂志投稿 | 中国循证医学杂志编辑部| 中国循证医学杂志版面费 | 中国循证医学杂志论文发表 | 中国循证医学杂志最新目录
Copyright © 2018 《中国循证医学杂志》杂志社 版权所有
投稿电话: 投稿邮箱: